焊接气瓶(B2)制造许可条件-基本条件

2019-10-24 09:15:46 云创信达 145


1 人员

(1)焊工在满足本附件 D1.1.1.4 条要求的基础上,其人数以及持证项目还应当与生产能力及生产班次相匹配;

(2)RTⅡ级无损检测人员数量,应当与生产能力以及生产班次相匹配,每班次至少 1 人。

2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2.1 基本条件

(1)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与许可产品制造工艺和检验要求相适应的钢板下料、筒体卷圆、封头成形、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表面处理、喷涂等过程的生产线;

(2)容积小于或者等于 150L 的气瓶制造单位,工序间的工件转运应当采用制造流水线方式;容积大于 150L 的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专用的制造场地和产品生产线,流程布局应当紧凑、顺畅;

(3)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温度和湿度控制要求的一、二级焊材库房,具有焊材烘干、保温设备;

(4)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用于气瓶纵、环焊缝焊接的机械化焊接设备;

(5)气瓶制造过程需要进行热处理的,应当具有温度自动控制和实时记录功能的热处理炉,有效加热区的温度应当不超出设定温度±25℃,热处理炉不应当采用感应加热方式(液化石油气钢瓶用热处理炉除外);采用火焰加热的,火焰不得直击工件,用于实际生产时的测温点应当不少于 3 个,并且能够反映整个有效加热区温度场的温度变化趋势;热处理炉的温度测定应当满足 GB/T 9452 的要求,并且定期进行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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