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单位许可条件-基本条件
2019-09-30 10:27:23
云创信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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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员
(1)生产单位应当任命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改造和修理活动中的技术工作;
(2)制造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层中任命 1 名质量保证工程师,并且根据其许可项目,配备并任命设计、工艺、材料与零部件、焊接、机械加工、金属结构制作、电控系统制作、无损检测、产品检验和装配调试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3)修理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层中任命 1 名质量保证工程师,并且根据其许可项目,配备并任命工艺、材料与零部件、产品检验和装配调试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2 检测仪器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以下检测仪器:
(1)噪声检测仪器;
(2)转速检测仪器;
(3)温度测量仪器;
(4)绝缘电阻检测仪器;
(5)交直流电压检测仪器;
(6)交直流电流检测仪器;
(7)扭力测试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