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设计许可条件
1 基本条件
(1)配备与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设计、校核、审核、批准人员;
(2)具有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场所;
(3)具有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具备计算机辅助设计和出图的能力,具备在互联网上传递图样和文字所需的软件和硬件;
(4)具有一定设计经验和独立承担设计的能力。
注 :审核与批准人员统称为审批人员。
2 人员
2.1 任职条件
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校核、审批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设计能力,能够正确使用压力容器设计相关的软件,由鉴定评审机构通过理论知识考试、设计答辩等方式,对其进行压力容器设计专业能力评价。
理论知识考试包括压力容器设计相关的理论基础知识、压力容器设计制造使用中常见的工程实践知识、压力容器设计相关的法规标准等内容。设计答辩时应当针对相应许可范围产品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或者试设计文件),对设计文件及其所涉及的相关技术问题从基础理论、法规标准、技术要求、结构设计、制造加工、计算方法等方面进行考核答辩。
2.1.1 技术负责人
由单位主管设计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和压力容器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压力容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对重大技术问题能够作出正确决定。
2.1.2 批准人
(1)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较全面的相应设计专业技术知识;
(2)能够正确运用压力容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并且能够组织、指导各级设计人员贯彻执行;
(3)熟知相应设计工作和国内外有关技术发展情况,具有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以及对关键技术问题的处理能力;
(4)具有 3 年以上相应设计审核经历及相关业绩;
(5)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
2.1.3 审核人
(1)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压力容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具有较全面的相应设计专业技术知识,能够保证设计质量;
(2)能够指导设计、校核人员正确执行压力容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能够解决设计中的技术问题;
(3)具有 5 年以上相应设计校核经历及相关业绩;
(4)具有工程师职称。
2.1.4 校核人
(1)能够运用压力容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指导设计人员的设计工作,能够保证设计文件质量;
(2)具有相应设计专业知识;
(3)具有应用计算机进行设计的能力;
(4)具有 3 年以上相应设计经历及相关业绩;
(5)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
2.1.5 设计人
(1)具有相应设计专业知识;
(2)能够贯彻执行压力容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3)能够在审核人员的指导下独立完成设计工作,并且能够使用计算机进行设计;
(4)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和 1 年以上的实习设计经历。
2.1.6 分析设计人员专项条件
(1)具有压力容器相关专业本科学历;
(2)具有 2 年以上压力容器规则设计经历及相关业绩;
(3)具有包括有限元法在内的应力分析专业知识,能够使用计算机进行应力分析计算,并且能够按照标准对分析结果进行评定。
2.2 人员数量
(1)规则设计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少于 10 人,其中设计审批人员不少于2 人;
(2)分析设计单位的设计审批人员,必须同时具备规则设计的审核、批准技术能力;分析设计单位的专职设计人员,除满足规则设计单位的人员要求外,专职分析设计人员一般不少于 3 人,其中专职分析设计审批人员不少于 2 人。
3 试设计
设计单位准备的试设计文件应当覆盖其申请范围,并且具有代表性。试设计文件数量及要求见下表。试设计文件不得用于制造和安装。
许可子项目 | 试设计文件数量 | 备注 |
压力容器分析设计 | 2套 | 一般依据JB4732《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1套高压容器、1套疲劳分析设计 |
固定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 | 金属容器,4套 | 依据相应的产品标准设计,包含热交换器、塔式容器、储存(或者分离)容器和反应容器各1套;从事球形储罐和超高压容器设计 的。试设计文件中的储存容器应当为球形储罐,反应容器应当为超高压容器 |
块孔式、列管式石墨制压力容器,各1套 | 一般依据GB/T 21432《石墨制压力容器》设计 | |
纤维增强塑料制压力容器,1套 | 依据相应的产品标准设计 | |
移动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 | 相应品种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各1套 | 依据相应的产品标准设计,如果包含真空绝热罐体,还应当增加相应产品的设计。 |
注:申请固定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金属容器)的设计单位,提供的 4 套试设计文件中至少 1 套为第三类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进行压力容器设计的,试设计文件应当覆盖其制造许可的设备品种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