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许可证制度

2022-09-29 14:59:48 云创信达 649

1.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


2.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适合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有适合生产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3.压力容器设计单位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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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防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场(厂)内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和特种机动车辆制造改造单位,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活动。


5.场(厂)内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特种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配备适用于特种设备维修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工人和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相应的维修活动。


6.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