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单位许可条件

2021-10-21 18:21:15 云创信达 189

1、人员


(1)生产单位应当任命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改造和修理活动中的技术工作;


(2)制造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层中任命 1 名质量保证工程师,并且根据其许可项目,配备并任命设计、工艺、材料与零部件、焊接、机械加工、金属结构制作、电控系统制作、无损检测、产品检验和装配调试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3)修理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层中任命 1 名质量保证工程师,并且根据其许可项目,配备并任命工艺、材料与零部件、产品检验和装配调试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2、 检测仪器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以下检测仪器:


(1)噪声检测仪器;


(2)转速检测仪器;


(3)温度测量仪器;


(4)绝缘电阻检测仪器;


(5)交直流电压检测仪器;


(6)交直流电流检测仪器;


(7)扭力测试设备。


3、 条件共享


从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整车装配的每一处制造地址,其厂房以及日常生产所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应当分别满足相应资源条件的要求。


4、工作外委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独立完成车架制作、产品整机装配和整机检验的能力。制造单位的钢材预处理、涂装、结构件制作、理化检验、无损检测等工作允许外委。


5、试制造


申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含修理、改造)许可的单位,应当在其所申请的。


6、技术文件


制造单位和修理单位应当具有与样机相对应的设计文件(注 L-1)、工艺文件和检验规程,能够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注 L-1:设计文件仅适用于制造单位,下同。


L1.6.1 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图样目录、设计图样(含总图,部件图,零件图,电气、液压或者气动原理图,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还包含制动原理图)、设计计算书、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出厂随机文件清单等。


L1.6.2 工艺文件


工艺文件应当包括机械加工工艺、焊接工艺、装配工艺、涂装工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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