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2019-11-25 09:59:13 云创信达 211

 

C2.2.1 大型高压容器(A1)

C2.2.1.1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注 C-7)

具有冷卷厚度不小于 150mm 的卷板机(锻焊结构的容器制造单位具有直径不小于 5m、高度不小于 2m 的机加工设备)、单台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200t 的起重设备和规格不小于 10m×5m×5m(长×宽×高)的热处理炉。

注 C-7:产品范围限多层压力容器的,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要求可以适当降低。

C2.2.1.2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具有透照能力不小于 150mm 的 X 射线检测装置或者 TOFD 检测仪器。

 

C2.2.2 其他高压容器(A2)

具有冷卷厚度不小于 30mm 的卷板机(非焊接结构的除外)和单台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20t 的起重设备。

 

C2.2.3 球罐(A3)(注 C-8)

C2.2.3.1 人员

同时具有板材对接焊缝平、立、横、仰位置焊合格项目的焊工不少于 8 人。同时具有管板角焊缝立、横、仰位置焊合格项目的焊工不少于 2 人。

C2.2.3.2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具有满足现场组焊所需要的焊机房、保证温度和湿度的焊材库房及焊材烘干和保温设备;

(2)具有保证施焊条件的措施和设施;

(3)从事球罐现场整体热处理的单位,还应当具有整体热处理的能力和相应的工装设备。

C2.2.3.3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1)具有现场射线检测作业所需要的安全防护及警戒设施和措施,处理底片的暗室设施;

(2)具有满足储罐几何尺寸、柱腿垂直度、基础充水沉降等项目的检测器具和手段。

注 C-8:从事超大型中低压非球形压力容器现场制造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相应制造资质外,还应当满足球罐(A3)基本条件及专项条件的要求。A3 条件由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核查。

 

C2.2.4 非金属压力容器(A4)

C2.2.4.1 石墨制压力容器

C2.2.4.1.1 人员

(1)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粘接和浸渍作业人员至少各 2 人;

(2)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石墨容器质量专职检验人员和材料理化性能检验人员不少于 2 人,材料理化性能检验人员应当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

C2.2.4.1.2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具有满足石墨块等材料烘干、切割的专用设备,有粘接拼接的专用工装夹具,具有确保加工精度的切削和钻孔设备;

(2)具有满足石墨浸渍、热固化的成套设备。

C2.2.4.1.3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具有满足石墨材料检验的试验装置,实验室条件、仪器设备满足有关质量、检验标准的要求。

C2.2.4.2 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包括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

C2.2.4.2.1 人员

(1)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缠绕作业人员和粘接(手糊)作业人员至少各 2 人;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还应当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热塑性塑料焊接人员不少于 2 人;

(2)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质量专职检验人员不少于 2 人;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还需要配备具有热塑性塑料质量检验能力的专职检验人员至少 1 人;

(3)具备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或者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材料理化性能检验能力的制造单位,应当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理化性能检验人员不少于 2人,并且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

C2.2.4.2.2 设计能力

(1)具备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的设计能力;

(2)配备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不少于 5 人,其中助理工程师不少于 3 人、工程师不少于 2 人。

C2.2.4.2.3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具备满足许可范围的纤维增强塑料或者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全部工艺过程的制造能力;

(2)具有满足许可范围的各种规格产品制造的各型号模具、微机自动控制纤维缠绕生产线(包括制衬机、固化机、缠绕机和脱模机)、切割设备、打磨设备和搅拌罐、喷枪等原材料搅拌混合设备以及组装环等工装夹具;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还应当具有塑料焊接设备。

C2.2.4.2.4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具有纤维增强塑料和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材料检验的试验装置,实验室条件、仪器设备应当满足有关质量、检验标准的要求。

C2.2.5 氧舱(A5)

C2.2.5.1 人员

(1)配备电气系统和安装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该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

(2)配备与产品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修理工作等相关专业(机械、焊接和电气)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 8 人,从事产品设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其中电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2 人;

(3)配备持证电工不少于 2 人。

C2.2.5.2 工作场所

具有满足清洁条件要求的产品制造、组装和调试所需要的室内生产场地。

C2.2.5.3 设计能力

具备制造许可范围内产品的设计能力,并且配置新产品设计开发和转化工艺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包括设计制图、出图的硬件和软件)。

C2.2.5.4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具有制造许可范围内产品自行完成的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修理工序,与生产过程相适应的设备(如切割、成型、热处理、机加工、焊接、起重、表面处理、弯管等设备)以及相应的工艺装备。

C2.2.5.5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具备满足产品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修理、验收等过程所要求的检验与试验装置、仪器仪表,如电气测试仪器仪表(兆欧表、接地电阻测试议、交流耐压测试仪、漏电流测试仪等)、光学测试仪、声学测试仪等。

 

C2.2.6 超高压容器(A6)

C2.2.6.1 人员

配备中、高级机加工人员不少于 2 人。

C2.2.6.2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具有满足产品制造的机械加工、热处理设备。

C2.2.6.3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具有低倍组织、晶粒度、非金属夹杂物、残余应力检测等相关装置,具有超高压容器超声检测仪器。

 

C2.2.7 铁路罐车(C1),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C2),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C3)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C3)制造单位应当首先取得无缝气瓶(B1)制造许可证。

C2.2.7.1 人员

(1)配备安全附件、仪表、信息化追溯和装卸附件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该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和安全附件、仪表及装卸附件相关工作的经历;

(2)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安全附件、仪表、信息化追溯和装卸附件工作人员不少于 2 人;

(3)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制造单位持证焊工中配备氩弧焊焊工不少于 2 人;

(4)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组装人员不少于 4 人。

C2.2.7.2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具有罐体或者气瓶、安全附件、仪表、装卸阀门、管路、走行装置或者框架等部件总装(或者落成)的工装和装备;

(2)铁路罐车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专用铁道线路,同时具有转向架制造、制动及车钩缓冲装置、整车落成必需的相应工装及设备;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专门的端框制作工装和框架总装胎架,以及能满足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的强度试验[仅限于船舶运输条件下的集装箱所需的试验除外,内部纵向栓固试验(动态)可以外委]要求的试验场地、工装和设施;

(3)有罐体焊后热处理要求的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罐体整体焊后热处理炉并且配有自动记录温度曲线的测温仪表;

(4)有气体置换或者抽真空工艺要求的,还应当具有满足相关工艺要求的气体置换处理设备或者抽真空设备;

(5)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热处理和无损检测场地、工装和设施以及专用称重衡器。

C2.2.7.3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气瓶静平衡测试装置、阀门试验装置。

 

C2.2.8 中、低压容器(D)

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卷板机和单台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10t 的起重设备。

C2.2.9 特殊结构压力容器专项条件

除符合相应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具有本条的专项条件。

特殊结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生产许可证书上应当注明含(或者限)真空绝热容器(罐体)、搪玻璃压力容器、多层压力容器、储气井或者非焊接瓶式容器。证书上无标注的,不能从事特殊结构压力容器制造,如果需要制造上述容器,按照增项办理。

 

C2.2.9.1 真空绝热容器(罐体)

C2.2.9.1.1 人员

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真空性能、低温绝热性能的检测人员。

C2.2.9.1.2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充填或者缠绕、抽真空和脱脂设备;

(2)产品采用缠绕绝热材料绝热方式的制造单位,具有专用的洁净和可控制温湿度的缠绕房和缠绕工装;

(3)具有吸附剂活化设备,加热温度区间能够有效保障活化需求;

(4)具有专用的抽真空房、相应的内外容器套合设备或者工装。

C2.2.9.1.3 检验与试验装置

具有膨胀珍珠岩含水率分析仪器、蒸发率测试仪、露点测量仪器、油脂含量检测分析仪器、真空测量仪器及氦质谱真空检漏仪(具有相应的标准漏孔等校准工具)。

C2.2.9.2 搪玻璃压力容器

C2.2.9.2.1 人员

(1)配备搪玻璃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该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和搪玻璃容器制造的工作经历;

(2)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搪玻璃过程作业人员不少于 2 人;

(3)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搪玻璃压力容器质量专职检验人员和搪玻璃釉理化性能检验人员至少各 2 人。

C2.2.9.2.2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搪玻璃压力容器罐体、罐盖的搪玻璃制造过程不允许外委;

(2)具有满足产品生产的专用工装、设施和场地,包括喷砂(丸)、磨光等基体表面处理设施;

(3)具有保证喷涂过程中搪玻璃釉密闭、均匀悬浮和喷涂压力稳定的搪玻璃釉喷粉装置;

(4)具有温度控制、自动记录、可显示的搪烧炉,具有搪烧烧架和搪烧整形装置,具有搪烧和喷粉专用场地,并且与喷砂(丸)、磨光区域有效隔离或者远离,具有防污染的搪玻璃釉储存场地。

C2.2.9.2.3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具有产品检验与试验所必需的检测仪器与装置,包括搪玻璃层测厚仪不少于 2台、不低于 20kV 的直流高电压检测仪不少于 2 台、搪玻璃件几何尺寸检测工具、整机试验台、搪玻璃釉理化性能检验装置。

C2.2.9.2.4 试制造

(1)试制造样品应当为搅拌容器;

(2)试制造样品的结构型式、尺寸、规格应当符合相关产品标准要求;

(3)申请产品规格小于或者等于 5000L 的,应当提供所申请的最大规格的试制造样品;申请产品规格大于 5000L,且小于或者等于 12500L 的,应当提供大于或者等于 6300L 的试制造样品;申请产品规格大于 12500L 的,应当提供大于或者等于 16000L的试制造样品。

 

C2.2.9.3 多层压力容器

C2.2.9.3.1 人员

配备热套、包扎或者缠绕专业技术人员,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

C2.2.9.3.2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具有热套、包扎或者缠绕等专用设备;

(2)具有与多层压力容器制造方法相适应的专用拉(压)、夹紧、套合装置和工装胎具,套合装置具有能够自动记录温度曲线的能力。

C2.2.9.3.3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具有层板(带)、套合间隙和松动面积以及缠绕(钢带错绕)倾角等检测专用器具。

 

C2.2.9.4 储气井

C2.2.9.4.1 人员

(1)配备钻井、固井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和钢管组装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固井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

(2)配备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其中具备 UTⅡ无损检测资格的人员至少 1 人;

(3)制造单位钢管组装、固井专业配备的作业人员数量应当满足本单位储气井制造多个现场的需求,保证每个制造现场均应有钢管组装及固井专业作业人员,并且钢管组装及固井专业作业人员不少于 8 人。

C2.2.9.4.2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钢管组装、固井过程不允许外委;

(2)具有储气井制造需要的液压大钳(即套管动力钳,最大扭矩不小于 28kN·m)、动力系统、夹具等钢管组装设备;

(3)具有水泥固井需要的泥浆泵。

C2.2.9.4.3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1)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项目不允许外委;

(2)具有储气井制造需要的测厚仪、长度尺、卡尺、丝扣锥(规)、压力表、压力扭矩表等;

(3)具有最高工作压力不小于 45MPa 的压力试验泵不少于 2 台。

 

C2.2.9.5 非焊接瓶式容器

非焊接瓶式容器制造专项条件应当符合无缝气瓶(B1)中容积大于150L 的气瓶制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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